《细则》指出,至于在具体补贴上,根据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3种情况执行。其中,第3种情况提及“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其他2种情况分别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在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