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在人社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包工头谢某某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巴南区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及2020年1月11日,谢某某与武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合同,承包重庆市巴南区中建滨江星城某地块木模板劳务施工。谢某某自2018年10月起陆续招用李某某、刘某某等工人在上述项目工地从事木模板劳务施工。
2020年3月16日,谢某某与劳务公司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办理工程结算,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款为752万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劳务公司已向谢某某及工人足额支付上述结算款。
2020年6月至8月,李某某、刘某某等工人先后向巴南区人社局投诉谢某某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巴南区人社局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巴南区人社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短信通知及张贴、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要求谢某某到巴南区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谢某某知悉后未到场配合调查。同年7月10日及8月9日,巴南区人社局向谢某某送达两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谢某某收到后仍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统计,截至2020年8月26日,谢某某仍拒不支付本案46名工人劳动报酬85万余元。
9月21日,谢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10月27日,劳务公司代谢某某向李某某等工人垫付劳动报酬27万余元,现被欠薪工人仍有58万余元劳动报酬未得到支付。
巴南区检察院认为,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巴南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