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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节育致人死亡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0-10-23 15:57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四川乐至某药店经营者宋某先后为熊某等10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其中,熊某在接受“清宫手术”中未进行系统的抗感染治疗,引发脓毒败血症死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23日公开的二审裁定书,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乐至县人民法院以宋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宋某此前在看守所接受审理。

案发前,宋某在乐至县原孔雀乡开设经营药店。据乐至县人民法院认定,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至2019年期间,她擅自在药店小屋内先后为曾某、周某、王某、熊某等10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2019年2月12日、3月21日,宋某先后在药店内对熊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3月23日5时许,熊某死亡。

经鉴定,熊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其在接受“清宫手术”治疗过程中,未进行系统的抗感染治疗,引发脓毒败血症,与其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案发后,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2万元并取得谅解。

乐至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今年7月13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上诉称其未为熊某做“清宫手术”,不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她有自首情节,一审未同意其申请鉴定人出庭,程序违法。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关于宋某提出“其未为熊某做清宫手术,不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能证实宋某对熊某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宋某的行为与熊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原判亦对此予以了充分论证,故宋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此外,关于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一审程序违法,经查均不能成立。

为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9月29日,法院据此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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