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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妻子患病丈夫拒付医疗费法院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0-07-09 12:31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拒付医疗费。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相夫教子 患病打破宁静生活

1991年,胡某与周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很快迎来了爱情的结晶。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2006年,为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两人复婚。胡某一直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周某在贵州省某地开个体诊所,供给全家生活,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安逸踏实。

2018年11月,胡某突然开始恶心、头疼,到华西医院检查诊断为脑膜癌,后又辗转北京寻求治疗。2019年1月,胡某就诊于北京天坛医院,前前后后共花费治疗费用10万余元。

对簿公堂 丈夫拒绝支付医药费

胡某生病期间,丈夫周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她一直由女儿小周护理和照料。“我生病后,周某作为丈夫从未照顾并给予精神温暖,实在令人寒心。我现在不能工作,治疗每天都要花很多钱。”2019年10月,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胡某将丈夫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承担10万余元治疗费用。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妻子胡某罹患重大疾病、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有被扶养的需要;而丈夫周某具有劳动能力,经济整体状况良好,具有扶养能力。

法院判决: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情更真。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承办法官向萍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胡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作为丈夫,周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最终,法院考虑夫妻扶养义务的互相性、扶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周某支付医疗费9万余元。

2020年5月,胡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周某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

7月7日,胡某又走进法院,这次她拿来一面锦旗——司法为民 执法为民 尽心尽职 不胜感激。“我到法院打了两次官司,都是向萍法官承办。她耐心细致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温暖了我被前夫‘寒’了的心,也给了我更多治病的勇气。这16个字,实实在在就是我想说的话,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胡某表示。

法官说法

遗弃家庭成员,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特别是夫妻之间要恩爱、相互体贴,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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