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上虞区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推进“品质之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加强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7年9月10日起在城区实行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区实行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
2.纳入规范管理的物料运输车辆是指运输煤炭、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自实施规范管理之日起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进行运输并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对在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是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5.对未经运输核准和服务许可从事运输的、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的及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有关事宜请咨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电话:82191776。通行证办理请咨询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咨询电话:82766985。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