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区域限行工作的函》(浙环函[2014] 73号)、《绍兴市区黄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核发,其中:新购车辆在首次年审前,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购置登记证、行驶证和身份证直接到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二、限行区域扩大范围:在原限行的基础上,将限行扩大至上虞区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