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温晔峰)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和家居建材专项整治20个典型案例。
案件一 赤峰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当事人与赤峰锦和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全案营销代理合同,经当事人审核同意后出资发布的广告,含有“国际校区 城市公园 天然氧吧 宽境尺度”“新城区贵族顶级教育配套,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全龄优质教育,步行5分钟即可到达”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赤峰市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49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廊坊友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发放关于雄安新区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广告中包含“投资雄安正当时”、“入住雄安新区”、“2年房价立马翻倍”、“错过深圳错过浦东请不要错过雄安”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辽市奈曼旗姚龙生活购物中心销售假冒公牛牌插座案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对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姚龙生活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公牛牌”延长线、插座等商品未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9个型号)30个,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包头市昆都仑区瑞明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外包装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的电线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昆区瑞明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的电线外包装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明。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兰察布市内蒙古海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防水卷材案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海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防水卷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雅格电器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雅格电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带有“圣象地板 环保唯一达到F4星全球至高环保标准 圣象地板唯一能给客户承诺30年的质保”等字样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包头市三和涂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内墙涂料案
包头市三和涂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检结果显示对比率(白色和浅色)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五桶库存内墙乳胶漆及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赤峰市巴林右旗龙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发布了在林西镇内开发的某小区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金元街恒利壁纸涂料店销售三无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168醇树硅玻璃胶、嵌缝带无厂名、厂址和检验合格证,该行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巴彦淖尔市晋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标注被委托方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案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和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存的被委托生产的防水卷材未标注被委托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和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一 赤峰隆泰百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赤峰隆泰百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工程,在发放的宣传资料、广告宣传单中,含有“临主干道沿街旺铺,不仅满足居民日常购物、生活所需,而且临街旺铺潜力无限,演绎繁华之所,开启令人瞩目的魅力新篇章”、“国际品质”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