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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她拔刀伤人,故意伤人获刑三年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6-12 08:13

曹玉,女,湖北人,十多年前来如皋打工时认识了陈刚。据她自己陈述,她一直以为陈刚跟自己一样,离异后单身,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同居。

2018年12月20日,同乡王丽打电话告诉曹玉,看见陈刚跟一个女的在逛商场。曹玉立即打电话给陈刚,陈刚不接电话,微信联系也不回复。想到最近陈刚对自己态度比较冷漠,曹玉当即让朋友开车送她到商场。出发前,她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用袋子装起来随身携带。

当日晚上7时许,曹玉赶到商场时,看到陈刚与一个女人坐在一起有说有笑。她冲到陈刚面前,让陈刚立即跟她回去。因商场顾客较多,陈刚喊曹玉到旁边僻静处说话,并转身在前面带路。曹玉在供述中说,看到陈刚当时看自己的目光,她心里特别生气。气愤之下的曹玉并未跟上陈刚,她转身用袋子包裹的菜刀刀背拍了被害人李桦(陈刚妻子)的肩膀两下,双方发生冲突后,她抓着装有菜刀的袋子砸向李桦,李桦伸出手臂阻挡时,左手拇指基底部离断。据陈刚描述,李桦的左手拇指被砍得只剩一点皮连着。曹玉随即被陈刚及围观群众制伏。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桦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曹玉声称自己一直不知道陈刚与李桦系夫妻关系,以为李桦只是陈刚的女朋友。这些辩解的真伪暂且不论,因为不论李桦的身份如何,曹玉挥刀砸人的行为都已经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曹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曹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曹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玉当庭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玉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曹玉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案发后被告人曹玉被群众制伏,现场围观群众较多,接警后民警很快到达现场,其客观上无法离开现场,且现有证据均未能反映曹玉系知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故不能认定其自首情节。(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融媒体记者王 俊    通 讯 员白羽翔 丁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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