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当事人因涉嫌虚假宣传,经检查案发。2018年6月12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7日与日太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合同,获得宣传素材,并于2018年5月18日使用“日出茶太”品牌开设奶茶店。2018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东讯旗舰店”天猫店印制主体红色并有“健康好茶饮 入驻大通 国际食品认证 全球25个国家,食品原料安全认证,荣获HACCP及ISO22000双重认证。机器设备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 2014年日出茶太与LV、星巴克等同时位列〔全球十大品牌大奖〕……”描述的宣传资料,印制费用为240元;2018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益好旗舰店”天猫店印制主体蓝色并有“2014年日出茶太与LV、星巴克等同时位列〔全球十大品牌大奖〕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大通购物中心二楼 日出茶太(满记甜品旁) 加盟:***外卖***”描述的宣传资料,印制费用为290元。上述两种宣传资料印制数量均无法查清,当事人自述宣传资料发放数量约为100份。另,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国际食品认证全球25个国家,食品原料安全认证,荣获HACCP及ISO22000双重认证。机器设备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 2014年日出茶太与LV、星巴克等同时位列〔全球十大品牌大奖〕”的证明材料。2018年6月11日,被该局查获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未发放的宣传资料做撕毁处理,主动消除影响。
经查明,日出茶太于2014年10月26日荣获世界品牌论坛组织颁发的“2014—2015年度国家品牌”奖,并非其宣称的“全球十大品牌大奖”。
当事人未获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宣传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符合“国际食品认证全球25个国家,食品原料安全认证,荣获HACCP及ISO22000双重认证”,使用的机器设备符合“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以及“2014年日出茶太与LV、星巴克等同时位列〔全球十大品牌大奖〕”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放的宣传资料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能配合调查,主动销毁违法宣传资料,积极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