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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精准扶贫的经济法思考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6-04 12:54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精准扶贫的经济法思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精准扶贫理念的提出

精准扶贫,作为三支一扶、国考或者省考等笔试公职考试,甚至说在我们的面试考试中都是高频考点,那么精准扶贫到底是什么?

精准扶贫是相对于粗放扶贫而言,是指针对不同的贫困环境、不同的贫困农户的状况,运用科学程序对扶贫对象进行精确识别,从而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概括地说,精准扶贫主要针对贫困居民,谁贫困那就帮扶谁。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这一思想理念对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急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

二、精准扶贫理念与经济法内在价值目标一致

公平与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追求,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其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与精准扶贫理念内在目标相契合。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双重使命,经济法是在生产社会化出现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干预,而当政府失灵时又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时产生的。“经济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我国贫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树立,区域之间相互竞争、迅速发展,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被拉大,加之我国之前采取的是“区域优先发展”战略,中西部地区的贫困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善。适当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在贫困问题上的双重阻碍。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为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无效率以及资源配置失衡而出现的,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然而传统粗放型扶贫由于目标不明确,方式单一,加之缺乏系统专项的法律来规范,导致大量的扶贫资金投放错位、低效,资源遭到浪费,即违背了效率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扶贫”到“精准扶贫”,强调“精准”便是强调效率,这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效率的追求是一致的。从粗放到精准的转变绝非易事,这需要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建立专项法律机制,将精准扶贫纳入到经济法的体系中进行规制。

三、我国扶贫工作现状及法律解决路径

我国的扶贫工作仍面临许多困境,新形势下对扶贫工作的新要求,对“精准扶贫”的强调与重视,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针对我国目前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专项立法。(一)我国扶贫工作行政主导性浓厚。“长期以来,我国贫困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单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运动型治理’方式,政府主导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的核心作用。”在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的实际操作中,基本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导,以致在对扶贫对象实施识别、帮扶、管理时,各级各部门干部的主观决策起了关键作用,形成了人治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处理复杂的扶贫与脱贫关系,欠缺公平性及体制协调的有效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然涉及到体制,那么对扶贫主体的分工,权利义务配置等问题,就需要法律来确认,同时,法律可以构建较为有效、公平的实施程序,保障该体制运行。值得借鉴的是,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较为典型的国家扶贫类法律,我国应出台类似的专项法律,比如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等作为扶贫主体的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组织管理等问题。(二)扶贫主体单一、社会组织缺位。我国的扶贫工作一向以政府为主导,因此扶贫的主体主要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部门。长期以来,我国的扶贫主体较为单一,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出现了很多综合性问题。而精准扶贫强调扶贫主体多元化,用法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扶贫工作中。2015年6月,习近平指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要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来广泛参与。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具备灵活性优势,比如在互联网技术应用上,更富创造力,更能激起公众参与的热情。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在重构社会资源、公益组织与扶贫对象之间的关系上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能更精准地投入到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体身上,为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提供支持,推进贫困群体内部持续互助,这便与精准扶贫政策强调的“精准”不谋而合。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也将成为精准扶贫的社会组织力量。例如,众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如能得到专项法律的规范引导,也可利用其优势,有效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传导、疏通作用,但其参与扶贫的准入条件及过程应法治化。(三)扶贫客体模糊,定位不准,影响扶贫实效。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扶贫模式的实施,我们扶贫对象的确定较模糊,对贫困居民、贫困群体的评估认定标准过于单一,不够科学。比如单纯以农户的显性收入作为判定贫困与否并实施帮扶的标准,且一层不变,不根据时间、情况的变化作及时更新,形成了一次定性、静态化的特点,这将导致扶贫资源的浪费,扶贫给付的低效,此与“精准”的理念要求相违背,阻碍了扶贫工作的有效实施。而精准扶贫注重扶贫实效,强调扶贫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使真正需要的群体获得帮扶。因此,对扶贫客体的准确定位、分层次细化尤为重要,同时应对帮扶对象的实际经济状况建立定期考察评估机制,由静态转变为动态,对帮扶对象的选择和分级作及时调整,使扶贫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让真正贫困的群体得到最有效的帮助。(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定期评估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扶贫监督机构对扶贫主体和扶贫工作的具体环节进行有效监控,行政寻租、扶贫款项流失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可以考虑做以下尝试:第一,将扶贫监督机构法定化,使其相对独立,且不受地方行政因素干扰。第二,将监督机制、监督程序法律化。比如扶贫资金款项的具体使用、流向应透明化,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监督机构有随时突袭抽查的权利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对扶贫效果进行定期调查、评估。有必要对扶贫对象的经济改善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了解,以此来客观评价精准扶贫实施有效与否。这就要求对经济状况改善的指标,具体数据的搜集、汇报、评估都要事先有法可依,有相关条款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并依照此执行,避免弄虚作假。我们期待精准扶贫能在法律的框架中建立和实行,以良法来保障其畅行。同时应充分发挥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致力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发展,关注并保护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利益,追求社会实质公平和经济效率统一的价值理念功能,构建相关的经济法制度来推动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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