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应符合三项条件:企业依法登记且正常经营,信息发布人员持有从业人员信息卡,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互联网交易平台在展示房源信息时,还需同步企业、从业人员真实合法身份标识、企业投诉受理电话、在本平台被投诉的记录、发布房源信息的数量、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和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交易平台对申请发布租赁信息的经营主体的核实责任。同时,互联网交易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信息审核和管理责任,房屋照片要与实际相符;租金、佣金等明码标价;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家机构(含分支)重复发布;同一房源由多家不同机构发布的应当合并展示;下架发布超过3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违规发布“假房源”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或其从业人员违规或使用他人信息卡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由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负责认定,网信部门通知互联网交易平台下架相关房源信息并暂停该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1至3个月。违规发布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26日至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