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拓壮大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租房建设,有利于形成强大、配套、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有助于推进公租房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刚需,有利于更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其主要特点在于,不是由房地产市场自发形成,而是由各级政府主导推动;不是用于出售,而是以租赁为主;虽然各地公租房的对象视房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主要还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和工薪阶层。
20多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相对而言,租赁市场发展滞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而且用于租赁的房屋主要来自居民个人私房。廉租房虽然也以租赁为主,但主要是面向特定群体。在投资投机性购房形成虚假需求、拉动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以个人闲置房屋为主体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也往往水涨船高,加重了居民住房负担。所以说,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租房建设,有利于形成强大、配套、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篇幅不长,但“干货”很多。一方面是对公租房建设、经营者的优惠。比如,建成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印花税,对一定条件下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符合条件承租公租房者的优惠。比如,免征房地产税,对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条件的实施,一是将鼓励更多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公租房的供应量,继而扩大公租房供应的对象和范围;二是有利于减少必要必需的前期、中期乃至后期投入,降低开发建设经营成本;三是有利于降低租赁价格,继而有利于平抑整个住房租赁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四是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年轻工薪阶层在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时候,以租赁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满足居住需求。
推进公租房建设,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要使公租房真正在住房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仅靠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不够的。各地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应努力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注意在位置布局上合理均衡,尽可能与城市人口、产业、交通等方面的布局、规划衔接配套,不能都集中于相对偏僻、交通不便、建设成本较低的地区;要注意搞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商业、服务、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设施都要配套衔接,不能因价格相对低廉而忽视了这些必要保障;要注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更多人了解公租房建设的意义和优惠条件,认识到通过公租房能以相对较低成本尽早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标。
与此同时,仍要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要尽快纠正前一时期某些地区以某些名义暗地放松楼市调控的做法,巩固和扩大这一轮楼市调控成果。只有长期有效地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改变房价快速上涨的态势,才能在大力发展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同时,改变“租房不如买房”“晚买不如早买”的预期,真正建立起“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使人们尽快改善居住条件,也使房地产市场长治久安、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