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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制度改革三个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4-30 10:53

不管是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还是人才住房,深圳(楼盘)正在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4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8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主文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个政府规章就是“主文件”的配套文件。

据悉,三个政府规章在住房建设筹集方面突出以下内容: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而在安排新供应居住用地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人才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租房,《公租房办法》提出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以外,其他区每年度应当划出不低于20%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条件方面,《公租房办法》规定,除了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外,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其中,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租售价格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安居型商品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

此外,《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优待扎根深圳作贡献的人才。

三个政府规章都是构建深圳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大规模增加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各种住房的供应,有利于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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