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推行和支持“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意见》意见要求“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主要体现为四个层面,即盘活存量、规范增量、加强布点和设施改造。
尤其是在存量方面,《意见》明确要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其中主要是包括三方面的来源,即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
此外,《意见》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等。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取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允许其跨区域经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在拓宽养老服务融资渠道方面,《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以企业未来收益权、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发行债券。鼓励商业保险、基金、信托、社保基金等资金投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企业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