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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首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公告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16 20:35

为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我区首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虞政办发201554号)、《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上虞区首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对象

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二、配租房源

本次推出的房源位于上虞经济开发区凤凰公寓,总楼层18层。首期推出250套房源,户型为两室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51-55平方米。

三、申请受理时间

本期公共租赁房申请受理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7月31日下午5:30为本次受理截止时间。

咨询电话:82001217

四、申请受理流程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表格表式等资料由社区(或居委)、单位出面到所属乡镇(街道、杭州湾开发区)或区住房保障机构(亚厦风和苑南面营业房,大普路126号)领取。

受理社区(或居委)、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分别由受理社区(或居委)、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开发区)人民政府,由乡镇(街道、杭州湾开发区)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乡镇(街道、杭州湾开发区)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或居委)、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乡镇(街道、杭州湾开发区)人民政府、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其负责审核所有申请家庭的房产状况,审核完毕后的申请材料提交区民政局,由其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区民政局审核完毕后将资料返还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5、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公布核实结果。对于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拟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14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即37033元;

3、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4、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181元;

5、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6、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在本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294元;

5、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6、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应保障面积为保障标准扣减原住房面积,每户应保障面积最低为4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

在规定保障建筑面积内的公租房租金为6元/月·㎡,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按公租房租金20%执行,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按公租房租金30%执行,低保三倍家庭按公租房租金50%执行;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按市场价10元/月·㎡收取。并轨后的廉租住房原实物配租房源租金价格按同等标准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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