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1.宅基地补办人口认定。突出宅基地人身依附性原则,对批少建多、未批先建可补办宅基地的,原则上按现户籍可审批人口予以补办宅基地(具体人口计算标准以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为准)。对因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等特殊历史遗留问题,人口认定可由乡镇(街道)研究决定。
2.宅基地补办户均限额。本次农房登记宅基地补办户均最高限额统一为:小户(3人及以下)、中户(4-5人)、大户(6人及以上)分别不得超过90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城区B类村仍按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原土地证有效性认定。在审批时规定拆除的老房应作拆除处理并收回原土地证;在审批时超过当时户均限额瞒报(漏报)的老房应作拆除处理并收回原土地证;要素不齐全、图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对原土地证审核后确认有效性;原证载面积与现测绘面积不一致且四址未发生变化的,按新测绘面积为准,超过户均限额部分不予确权。对认定无效的土地证由乡镇(街道)收缴并在村内公告注销。
4.合法权源依据认定。严格把握登记权源依据,对1982年2月13日前已经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无权源证明书确权;原已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缴纳宅基地审批规费的可凭发票原件完善宅基地审批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审批证明、村财务发票等不得作为权源认定依据。
5.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对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当时未作处理的,可按建筑占地20元/平方米标准处理。对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等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对限额内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限额外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以户为单位,少批多建5平方米内属正常误差,不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6.生活附属用房处理。原已合法审批、有权源依据的生活附属用房可以登记发证,其它生活附属用房按照区委办〔2014〕102号文件规定不予登记。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农民住宅少批多建、未批先建与违建生活附属用房处置政策,不得将生活属附用房列入住宅登记发证。
7.宅基地转移登记。继承合法房产的,根据原合法权源依据、已变更登记的房产证或公证机构公证书申请登记,继承房产后有重新申请建房的,原继承部分须纳入户均限额审核处置;户与户之间转移宅基地的按私人建房调剂手续办理;分户登记的按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分户条件办理。公安机关虽已分户但不符合现行农村私人建房分户条件的,不得办理宅基地分户登记。
8.关于农房购买办理。购买人须为本区范围内农户,外来农民已经落户的同等对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标准,购买农房宅基地面积按本文件标准执行,限额外部分宅基地不予登记,购买以过户纳税为准并依法办理受让手续,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农村房屋。
9.严格审核户籍变动。登记以审批宅基地时的户主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除现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外,禁止家庭成员中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作为户主代表登记农房。原审批呈报表中的子女已出嫁或入赘,原则上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10.关于土地证书核发。各乡镇(街道)审查审批后,由区统一确定中介外包单位,直接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打印土地证书,各乡镇(街道)对核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土地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统一移交区档案中心。
本意见只针对农村既有农房登记发证,不适用于今后农村私人建设审批管理等其他农村土地管理行为。本意见是对区委办〔2014〕102号的解释和补充,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