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杰怎么也没想到,只因自己数年前在一工程上任会计期间,稀里糊涂在对账单上签了字,自己一夜之间竟背负了近15万元的债务。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7月,成都某水泥制品厂将付杰起诉到法院,老板梁洪称对方在资阳承包某市政工程期间,在此购买了水泥机制井筒等水泥制品,欠货款共计14.38万元。梁洪数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送货单”和付杰亲笔签名的欠款凭证“对账单”作为依据。
庭审过程中,付杰表示,工程是万明等三人承包,购买的水泥制品也是用于工程建设需要,自己只是三人在工程建设时项目部临时聘请的会计而已,“对账单”虽然是本人签字,但钱却非本人所欠。
由于付杰当时与万明等三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之事隔几年,很多证据都没有保存。2015年初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部解散,付杰也不知道万明等三人的下落。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洪坚称,交易过程中一直都是与付杰接洽,货款就是付杰所欠,就该由他来偿还。
再次开庭时,承办法官追加万明等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案情才得以真相大白。原来,这家水泥制品厂老板梁洪与万明等三人并不认识,联系一直是通过中间人刘浩。万明等人一直以为供货商就是刘浩,所以直接把所欠货款打给了他,而真实的供货商梁洪却没有收到货款。而付杰在接洽过程中,以为梁洪是刘浩的下属,所以没多想便签了字。
由于“对账单”并没有写清楚购买人是谁,导致梁洪无证据追究万明等三人付款责任,只好以谁出具“对账单”,谁就是欠款人为由起诉付杰。梁洪在法庭上说了谎,称付杰就是购买人。
调解过程中,一方称付了款,一方称没收到,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官遂依法判决万明等三人承担给货款14.3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责任,会计付杰不承担责任,并向万明等三人释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误付款给刘浩,可另行起诉,要求刘浩返还。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代建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履行职务行为时,特别是签署公司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不要公私不分,一定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如落款“某某公司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