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在线参与庭审。拱墅检察 供图 拱墅检察 摄
检察机关诉称,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在家中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罐装并加贴标签,以减肥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销售金额共计61040元,销售对象无法确定。经鉴定,现场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检察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刘某共同支付赔偿金610400元;判令被告李某、刘某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提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
庭审中,被告李某、刘某共同答辩,对于通过互联网向现已无法核实身份的消费者销售案涉产品的金额,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庭审现场。互法宣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雅俊介绍,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无法确定销售对象的产品销售金额为基数要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体现对公共利益损失的赔偿。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启国出庭表示,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对被告进行询问,固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并多次向网络平台调取涉案交易数据、交易快照等证据,有效证明了本案受害消费者不特定化的事实。”
据悉,法庭将在合议后对本案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