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内外勾结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内外双方人员事先订立的“攻守同盟”,并自行补充侦查,找到藏匿的记账本等关键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证明指控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Z企业是一家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荣某是企业的总经理,全权负责销售业务,其下属黄某甲是负责审核销售和资金结算的部门经理,荣某、黄某甲与H企业负责人黄某乙长期合作从事钢材贸易业务。2021年初,钢材市场行情升温,价格出现较快增长,荣某与黄某乙商议后,决定伙同黄某甲将Z企业的钢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H企业,再由H企业对外销售牟利。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荣某等三人利用上述手段将Z企业钢材转手倒卖,并私分赚取的1490万元差价,造成Z企业巨额利润损失。
2022年11月、2023年3月,公安机关以荣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江阴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由于荣某等三人事先商量以现金分赃、删除聊天记录等方式逃避侦查,且被害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关键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内外双方人员事先订立的“攻守同盟”,并自行补充侦查,找到黄某乙藏匿的记账本等关键证据,最终查明荣某为中饱私囊,拉拢黄某甲,并主动寻找外部人员黄某乙,利用职权将企业货物低价出售给黄某乙倒卖,并赚取差价共同私分的犯罪事实。2022年11月、2023年6月,江阴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荣某等三人依法提起公诉。荣某等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办案,江阴市检察院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Z企业增强法纪意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制度落实。后Z企业重新完善组织架构,增设专人审核,完善审计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被侵害风险。
“高管变内鬼”式的腐败犯罪,成为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形式。企业高管与其他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或者内外勾结作案,犯罪手法复杂,侵害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企业权益。对于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惩处的同时,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