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出《关于何某楷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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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某楷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当事人:何某楷,男,汉族,2003年9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贵门乡上屠村XXXX,身份证号为33068320030926XXXX,中职毕业。
2022年9月入伍,入伍后因思想原因拒服兵役,反复做工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动[2018]238号)等的规定。
现对何某楷拒服兵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 50000元整(伍万元整)。
2.两年内不得录用其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境、升学手续,不予准许其报考高等院校以及参加成人教育考试。
3.取消其义务兵优待。
4.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5.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6.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7.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金融机构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