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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木马”远程“驮走”他人20余万,法院判了!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10-12 20:38

近期,随着电影《孤注一掷》的爆火,关于网络电信诈骗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疯狂刷屏着大家的朋友圈,其热度持续居高不下。值得关注的是,非法传播木马病毒、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等行为已经成为不少不法分子实施网络盗窃的手段。

近日,由蕉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王锦熙担任审判长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袁某在小程序中植入自制木马系统,利用小程序远程盗取了被害人陈某电脑中某卡牌游戏的账户及登陆助记词 ,进而盗取了陈某账户内的网络游戏币共计13225644个,全部转入被告人袁某控制的虚拟钱包内。后被告人袁某将上述游戏币均兑换为708072.41815个泰达币和5.39613276197879个以太坊币,并部分提现得款人民币249048.637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返还64074.18762283个泰达币,并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陈某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非法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 被告人袁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蕉法君提醒:网络社会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中也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和法律,否则可能会刑罚加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网民朋友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切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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