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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销毁证据”,员工发视频被开除?判了!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9-16 15:48

案件提要

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发布损害公司声誉视频的行为,企业能否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已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某公司书面通知郑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之一为郑某在抖音平台播放公司财务人员销毁报废财务资料的视频并称“财务销毁证据”,令公司声誉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郑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1个半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律师费等费用合计137708元,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请求。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员工手册》是由公司工会经民主程序制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郑某亦有签名确认。《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给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郑某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权益,但郑某仅因个人喜好,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司 “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声誉均造成不良影响。综合郑某在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争执,纠纷发生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积极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中,劳动者认为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但其并未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而是为发泄一时情绪而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污蔑、诽谤公司的视频,给公司管理和商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可能触犯法律造成侵权。

 

本案裁决结果明确虚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需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决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

对话法官

小编:请结合本案谈谈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黄丽仲: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要负有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原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某公司“财务销毁证据”的不实视频,给某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显然严重违反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原告在负责的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亦违背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那么某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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