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近年来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然而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却对此打起了“歪心思”。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蔡某因协助他人利用网络直播洗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徐某(已另案处理)委托蔡某购买一新媒体平台账号,将其电信诈骗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要求蔡某通过该账号,以给主播刷礼物再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联系受诈骗单位,及时冻结该新媒体平台账号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蔡某虽已着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