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吗?在早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理由向众多同事借款并予以挥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雷某假借“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向31名同事“借款”336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雷某是广州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偶然机会接触到网络赌博,沉迷其中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赌光家产,债台高筑。某天,雷某赌瘾又犯了,坚信只要有足够赌资一定能“回本”,但他不具备还款能力,正规途经下已无法借到钱。
为凑赌资,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利用他们的善意,以偿还房贷、购买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31名同事“借款”共计336万余元。他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仅陆续归还了116万余元,余款未能归还。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雷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雷某辩称,他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和被害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民间借贷,有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偿还了部分款项。虽然他在个别借款事实上存在一定虚假陈述,但程度上不符合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陈金超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雷某向31名同事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对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正常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归还意愿,其是因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归还,而借款型诈骗的行为人“借钱”仅仅是其虚构的幌子,其本质上并无归还款项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在借款理由方面, 雷某通过编造买房、家人住院手术、资金周转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且借款数额远超其实际支付费用;在偿还能力方面, 雷某隐瞒了真实财务状况,在向各被害人借款前他已有多笔信用贷款和逾期欠款情况,案发时其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早已信用不良、资不抵债,却仍然大量借款,远远超出其收入水平,没有偿还能力;在偿还意愿方面, 雷某虽然有部分还款,但其是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借多还少,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也仅是为了安抚被害人情绪,延缓案发,并无偿还意愿;在对财物的处置形式方面, 结合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可知雷某名下多张银行卡、信用卡每月均有数万元的消费记录,所借款项实际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挥霍、支付信用卡欠款及信贷还款等,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由此说明其借钱时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欠款的行为,但借多还少,其还款行为只是为了达到持续诈骗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其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