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情侣有分有合实属正常
可有的情侣关系破裂后
却通过造谣、诽谤的手段
恶意报复对方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是陈某的女朋友
后因感情不和
张某渐渐疏远陈某
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 配以
“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少妇”等文字
印制了三四百张黄色小卡片
后多次 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图为陈某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制成黄色小卡片。
与此同时
陈某还在张某家门口张贴纸条
要求张某结清恋爱期间所花费的
黄金首饰1000元、银饰500元
支付打印黄色小卡片的费用 300元
张某被逼无奈
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了1800元
但陈某仍未停止散发小卡片
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于是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印制卡片
删除照片、返还支付的印刷费300元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8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
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
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但是陈某主张
他是因被张某抛弃玩弄感情
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小卡片
后陈某要求提起上诉
这个主张并不构成
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
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警方提醒
只要故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丑化他人形象
从而造成
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给对方带来严重精神损害
那么无论是处于恋爱关系
还是其他亲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