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扫描、排版、印刷后,
在电商平台上售卖,
如此盗版行为,
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为牟取利益,
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
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后,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
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
陆续雇佣7名小工,
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
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
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
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图片源自上海市公安局
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
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
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
7名小工系从犯。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盗版作品,
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
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
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
法院判处上述人员
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
并处罚金
人民币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法官心语
高卫萍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一、“剧本杀”剧本受《著作权法》保护
“剧本杀”是一种社交类游戏,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欢迎,成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扮演剧本中的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互动交流、探讨、交换线索等方式还原剧情中的人物关系,最终共同揭开“案件”真相。
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内核,也是游戏工作室、线下门店的核心竞争力。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
二、没有获得版号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
“剧本杀”游戏风靡背后,盒装剧本盗版现象亦随之而来。一是因为“剧本杀”游戏多为线下体验,剧本易被复制;二是因为电商交易平台中正版剧本与盗版剧本差价巨大,有些店家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直接购买盗版剧本;三是因为当前不少工作室出品的正版“剧本杀”剧本大多没有登记版号,一些权利人维权底气不足。
对此,《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而,没有获得版号其实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
三、严重盗版行为受《刑法》规制
未经授权就擅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还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版权对外销售数额共计475万余元,查扣的待销售盗版剧本金额为320万余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予以严惩。
四、以案促进“剧本杀”市场良性发展
“剧本杀”游戏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属性,玩家玩过盗版剧本后,即使线索、道具质量不如正版,也会因为已经被“剧透”,往往不会再去玩第二遍。如果任由盗版剧本泛滥,会导致高价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经营受阻,从而形成“剧本杀”市场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大量复刻“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货至全国各地,已然形成一条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黑色产业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
点评
于改之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剧本杀”是新兴文化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泛滥、维权不易等现象,不仅破坏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而且减损广大消费者福利,俨然成为制约“剧本杀”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绊脚石。
本案是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广受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对二名主犯判处实刑并科以高额罚金,不仅严惩盗版不法经营行为,而且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进一步的规范化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