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被告人邓某发出全市首份“禁酒令”。
司法人员对邓某发出“禁酒令”
经了解,2月23日晚上11时许,邓某饮酒后在柳城县凤山镇的某服务站旁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拾起路边的木棍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被害人经送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法官经调查发现,邓某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邓某是家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其与被害人家庭之间为亲属关系,无基础矛盾。
6月5日上午,柳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邓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罚,同时判令邓某禁止在缓刑三年的考验期限内饮酒。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若邓某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