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去年发生一起“盗挖龙骨”案,涉案10名被告均为农民,10人于2022年8月11日晚上盗挖“龙骨”共计71.8公斤,案发后被鉴定为新生代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属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起诉书,10人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起诉。
起诉书显示,检方查明,2022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在合水县老城镇街道闲聊时提到盗挖古生物化石(俗称“龙骨”)的事情,赵某甲称镇原县新集镇有人挖龙骨,且自己知道具体位置,张某甲、陈某某均同意赵某甲盗掘龙骨的提议。
当天陈某某驾驶越野车拉载赵某甲、张某甲从合水县老城镇街道出发至镇原县新集镇王寨行政村蔡咀自然村蔡咀沟内踩点,并确定准备盗掘的地点。2022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电话告知陶某甲,让其带人一起去镇原县新集镇盗挖龙骨,并通过微信将位置发送给陶某甲,随后陶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陶某乙、陶某丙、任某某、赵某乙一起盗挖龙骨。当晚19时许,陶某甲一行人准备好电钻、矿灯、铁锤等工具由陶某甲驾驶起亚牌越野车从华池县王咀子乡出发前往镇原县新集镇王寨行政村蔡咀自然村盗挖龙骨。
2022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赵某甲、陶某甲等人相继到达,赵某甲在前边带路步行至事先踩点的地方。10名被告人合力将封堵的洞口挖开,进洞后赵某甲、陶某甲等人分为两组盗挖龙骨,一组由李某甲和张某甲负责用电锤在洞壁上挖骨头,由赵某甲、陈某某和丁某某负责用铁锹翻土和捡龙骨;另一组由陶某甲和陶某丙负责用电锤在洞壁上挖龙骨,由任某某、赵某乙和陶某乙负责用铁锹翻土和捡龙骨。盗挖约两个小时后,附近村民发现情况,将各被告人叫出洞外并报警。经现场勘查、称量、辨认,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等10人当晚盗挖龙骨共计71.8公斤。
2022年11月3日,经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告人盗掘的涉案古生物化石,为新生代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属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检方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陈某某、陶某甲、李某甲、丁某某、陶某乙、陶某丙、赵某乙、任某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庆阳市博物馆陈列的黄河象化石仿制品。图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据庆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章介绍,1973年1月20日,合水县板桥几位农民在修建水电站工地挖砂时,发现一段粗壮的“龙骨”化石。他们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后来经当地政府、中科院古脊椎所的合作挖掘,化石为一头大象的骨架。因为这具大象化石是在黄河流域发现,所以被命名为“黄河象”。
小学语文课本《黄河象》。图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黄河象”出土后全国闻名,描绘“黄河象”化石的散文《黄河象》曾被收入人教版小学语文课本。
当地数年来多次执法制止违法盗挖古生物化石行为,合水县政府官网的一篇宣传文章曾讲述,因古生物化石本身存在药用价值,市场回收价格较高。2015年,受经济利益驱使,华池县、宁夏同心县部分专业盗挖者伙同合水县部分群众在城关镇、蒿咀铺乡大肆盗挖古生物化石(俗称龙骨),人数最多时达数百人,开掘的盗洞达十余口,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古生物化石基本都分布在深山沟壑里,地形地貌复杂,车辆无法进入,且盗挖者大都采取“游击战”的方式,“你来我走,你走我挖”,查处监管十分困难。合水县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30余名,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整治,向违法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遣散盗挖人员80余人,没收发电机2台,手推车10辆,铁锨14把,镢头2把,电锤2个,电线2盘,龙骨60斤,并对洞口进行了封堵。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合水县违法盗挖古生物化石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另据“庆阳检察”微信公众号2023年2月发布的文章,为有效打击跨县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合水、华池两县检察院联合多部门曾赴合水境内的发案地,开展勘查并现场讨论了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有效推动了古生物化石及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