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3000余万元的装饰公司,为何拍卖价只有728万元?公司被拍卖后,为何还在被执行人手中实际经营?债权人众多的系列执行案件,为何不了了之?检察官抽丝剥茧,终于揭穿了一场多人串通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戏码……
近日,随着一起司法拍卖背后的恶意逃债事实被揭露,困扰一众债权人多年的欠款纠纷终于解决。截至目前,涉及该案的刑事退赃已返还到位,拆迁款的分配有望在涉案企业清退后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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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举报信揭开重重疑点
“4年来,我们不断向相关部门申请追究嘉善某装饰材料公司(下称装饰公司)恶意逃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一直未有结果。现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嘉善县检察院举报,请求立案监督!”
2021年底,一封举报信被送到嘉善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钱杏娟的手中。信中提到,一起司法拍卖问题诸多,颇为蹊跷。为了证实举报信中反映的情况,该院当即抽调民事、刑事检察干警组成工作专班,展开相关调查。
调查发现,早年间,该装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夫妇为投资项目四处借钱,并将该装饰公司进行抵押担保,但最终投资失败,欠款众多。2016年起,法院陆续判决张某夫妇及装饰公司偿还一众债权人债款共计3000余万元。
2016年7月,债权人之一的嘉善县某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该装饰公司,以清偿其在该行借贷的1350万元贷款。此时,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装饰公司的土地、厂房已经租赁给他。法院调查后发现,租赁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遂涤除了刘某的租赁权,责令其腾退,该装饰公司资产可正常拍卖。
然而3个月后,事情又出现了反转。该商业银行出具了一张书面函,同意装饰公司“带租拍卖”。原本被法院涤除的租赁权又被认可了,这意味着,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这家装饰公司被买受人拍下后要继续交由原承租人刘某使用。同时,由于刘某表示已一次性付给张某夫妇15年的租金,买受人在15年内将得不到任何租金收益。这样一来,这场拍卖很可能无人问津。
果然,在随后组织的司法拍卖中,只有案外人许某和承租人刘某两个人参与竞拍,最终许某以远低于市价的728万元拍得装饰公司资产。
对于这次拍卖,检察官发现了诸多疑点:长达15年的租金合计1000万元,刘某竟然一次性全部付清;某商业银行甘愿冒着资产贬值的风险同意“带租拍卖”;装饰公司资产被拍卖后仍由原股东继续经营……这些都有悖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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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之后检察官有了重大发现
“原本走正常拍卖程序的话,装饰公司拍卖之后的价款完全足够偿还大部分债权人的债款。很显然,这起案件背后有隐情。”带着疑问,检察官开启了长达半年多的调查,一方面深入研究原案件相关卷宗,另一方面四处走访询问知情人。终于,在对案件资金链、人物关系等进行梳理后,案件有了重大进展。
经梳理,检察官发现所有涉案人员都连着一根线:刘某系张某夫妇的朋友,许某是张某妻子的堂弟。而且,刘某长期从事不良资产收购,装饰公司被超低价拍卖后依然由张某夫妇经营,这显然是经过了一番“专业”操作。
随着线索一点点被查出,此次司法拍卖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经查,刘某的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都是虚构的。张某夫妇为躲避执行、保住装饰公司资产,与刘某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伪造了支付15年租金1000万元的银行流水,为之后的“带租拍卖”埋下伏笔。
其次,竞拍资金来源也存在问题。许某以728万元拍下装饰公司资产,拍卖款中有410万元却是竞拍对手刘某支付的,二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的情况。最后,某商业银行同意“带租拍卖”涉嫌利益交换。该商业银行与张某妻子和刘某达成交易,银行协助装饰公司“带租拍卖”,装饰公司帮忙把银行违规发放给其他人的500万元贷款平移至装饰公司名下变为抵押贷款,并事先在该商业银行存入650万元质押存单,用于弥补因“带租拍卖”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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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执行“后半篇文章”
真相已被揭开,那么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款还能拿回来吗?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装饰公司曾于2018年与政府签订征迁协议。按照协议,装饰公司将陆续获得拆迁补偿款3000余万元。
2022年10月,嘉善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违法“带租拍卖”,并对装饰公司的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于装饰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的分配。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开展了“带租拍卖”执行案件专项整治。
同时,经嘉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张某夫妇和刘某分别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由于该案中债权人主要来自嘉兴市南湖区和秀洲区,前述法院将此案交给债权人最多的南湖区法院管辖。今年3月,南湖区法院向嘉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原登记在装饰公司名下后被违法转让的财产。4月18日,法院重新制作并发出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均表示无异议。截至目前,涉及该案的刑事退赃已返还到位,拆迁款有望在涉案企业清退后发放到位。
此外,嘉善县检察院还以此案为契机,对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深挖。针对税费违法承担、拍卖时间间隔超期、评估报告和执行依据没有上传等现象,该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均被相关部门回复并采纳,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