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继承人
去世后财产归谁?
思明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
颇有参考意义
2013年,黄某病逝。由于终身未婚,再加上父母早年间已离世,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 白氏姐妹(化名)是黄某的表姐妹,她们说:“黄某早年失业,之后就没有收入来源,依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1997年,黄某的父母相继去世,我们和她一同为老人家办理丧葬事宜,此后,她便靠父母留下的财产和我们的接济生活。”在黄某病逝后,白氏姐妹全程办理她的丧葬事宜。
鉴于在黄某生前身后,白氏姐妹均主动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二人申请认定黄某名下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价值95万余元的股票、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均为无主财产,申请法院判令上述财产归二人所有 。
受理该案后
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
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
直至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
始终无人认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名下遗产在其去世后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根据在案查明事实,白氏姐妹在黄某生前予以其一定照顾、接济,死后将其安葬,属于法律规定的基于对其的扶养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员范畴。但黄某生前独自居住,具有独立经济来源,亦可实现生活自理,白氏姐妹所分得遗产应与所尽扶养义务相当。
据此
法院酌定将黄某名下
证券资金账号项下
价值953749.03元的股票、资金
银行存款9278.11元
分给白氏姐妹均等所有
黄某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房产收归国家所有
在这起申请财产认定无主案件中
一对姐妹主动承担了
一位亲友的生养死葬义务
由于这位亲友没有直系亲属
姐妹俩分得了部分遗产
思明法院法官以案释法
倡导亲友互助互爱
法官说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过世公民如不具备上述法定继承人,则意味其生前留有的财产被纳入“无主财产”范畴。
考虑到上述居民生前可能因年老或病弱
很可能接受
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亲属的照顾、扶助
并由亲属料理后事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条件的被继承人亲属
支持其适当分得部 分 遗产
至于遗产如何分配
法院应根据被继承人
生前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
遗产价值以及申请人所做的贡献程度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