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记者从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泰山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故意损毁文物案,两被告人因迷信无知在泰山景区碑刻、牌坊等文物上进行涂写,给35处泰山重点文物造成损坏,受到法律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为小学文化和文盲,曾因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受过行政处罚。因迷信在公共场合石头石柱上涂画能改命祈福,二人专程到泰安进入泰山景区写字。
2021年7月18日早上4时至7时许,二人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保护文物,“青未了”石刻等山东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多处涂写“开开天盘功、开开殿九龙、主宏起来啦成功啦”“李某某起来啦”等字样,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其中,李某某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1处,张某某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5处、山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
经鉴定,二人的行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经委托鉴定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70588.07元。泰山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举两被告人称,在网上小视频中看到,把自己的名字写在石柱上让别人念可以改运,想到泰山是道教名山,有灵气保平安,所以一致认为来泰山写字能更有效果,能带来更大的福气。而“开开天盘功、开开殿九龙、主宏起来啦成功啦”“李某某起来啦”等词语,是他们自己想出来的,“想祈求老天爷神仙开功,保佑家人平安、孩子学业有成。”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文物本体,同时也损害了文物古迹的生态服务价值,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李某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更为适宜,即二被告人可以采用参加清洁、绿化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抵顶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
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6811.26元、3776.81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此项判决内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张某某二年内完成公益劳动2672小时,李某某于六个月内完成公益劳动151小时。
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将真心悔过,认真参与公益劳动,代偿所造成的损失。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泰山是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泰山文物绝大部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同时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更具有一定的生态服务价值。二被告人因愚昧迷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文物本体,同时也损害了文物古迹的生态服务价值,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泰山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判决二人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既起到惩罚目的,又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