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
借着酒劲从六楼
往下扔酒瓶!
不顾路上行人劝阻
反而叫嚣继续投掷!
法院:高空抛物,获刑!
张小云(化名)家住在大庆市红岗区某小区六楼,经常召集三五好友在家中喝酒。一个周末,张小云又想约几个朋友到家中小聚,便逐个打电话联系。不巧的是,几人都各自有事,这让张小云有些郁闷。看着桌上已经备好的酒菜,她自斟自饮起来。平时喝多后,张小云经常借着酒劲耍酒疯,因为有人在一旁相劝,倒也没惹出过什么乱子。今天因为心情不好,比平时又多喝了几杯,一会儿的功夫,张小云就喝多了。
为发泄情绪,张小云借着酒劲,拎起身边的空酒瓶来到窗边,随手就扔出了窗外。玻璃材质的酒瓶从六楼落到楼下的水泥路面上摔得粉碎,玻璃碎渣溅得到处都是。小区居民王小英(化名)正巧路过,突然听到背后玻璃爆裂的声音,虽然没被砸到,但着实吓了一跳。王小英抬头寻找空酒瓶的来源,正好看见探头往下张望的张小云,手里拎着另一个空酒瓶,王小英马上大声予以制止。看到有人“多管闲事”,张小云更来劲了,竟然不停手反而再次投掷空酒瓶,幸好距离较远,喝多的张小云手上没有准头,王小英没有被砸中。见此危险情况,王小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住张小云,并约束其至酒醒。醒酒后,张小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
大庆市红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 ,张小云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