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食药环知水森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赣州市公安局关于食药环知水森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守绿水青山 护舌尖安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违法行为,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赣州市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涉及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行为后,向市公安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向市公安局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查属实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采矿;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
(二)污染生态环境;非法排污;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生猪屠宰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书籍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0797-8207007(时间:法定工作日)0797-110(时间:24小时)
来信举报:赣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邮编:341000)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 对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采取现金奖励。对经查实并立为刑事案件的举报,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对经查实并侦破属于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举报,给予举报人5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按照受理台账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江西食药环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范围
(共44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森林区域)
2.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森林区域)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第141条)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第142条)
6.妨害药品管理案(第142条之一)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1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3.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6.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7.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8.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9.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20.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第219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虚假广告案(第222条)(虚假广告对象为伪劣商品)
22.非法经营案(第225条)(非法经营对象为食品、药品、烟草、矿产资源和野生动物)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3.诈骗案(第266条)(诈骗媒介为伪劣商品)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犯罪所得为野生动物)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25.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2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第334条之一)
2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案(第336条之一)
2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3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3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3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34.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35.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3款)
3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37.破坏自然保护地案(第342条之一)
38.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39.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40.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41.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案(第344条之一)
42.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43.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4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