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2016年6月,甲某男伪造姓名并自称85后,未婚,研究生毕业,甲某男在相亲交友群搭讪乙某女。二人相识后通过微信及QQ进行聊天。网络聊天一段时间后,二人约定在北京见面。
2016年10月某日,甲某男在北京车站接到乙某女。甲某男将乙某女接到提前预定的酒店后给她喝了精心调配的含有催情药的软包饮料中。
乙某女喝了饮料后感觉头晕、浑身无力,意识模糊的躺在那里。乙某女迷迷糊糊的感觉到有人用手指伸入其阴部。乙某女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甲某男爬在其下体对其进行猥亵。乙某女其用手去拦,并告诉他不要动其下面,否则报警,但当时其浑身无力、无法反抗。
再后来乙某女就又没有了意识。等她稍微清醒时发现有一摊精液,当时他已经走了。当天下午她的意识才逐渐清醒过来。因担心此事影响自己的生活就一直没有报警,直到警察找到其说甲某男的手机里有其照片,其才鼓起勇气来报案。
二、乙某女无力气反抗,甲某男实施侵犯构成犯罪吗?
甲某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通过投放催情药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之际两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甲某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其他被害人的事实,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