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销售房源。本办法所指房源为人才公寓“求是家园”初次销售后的剩余房源,具体以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房源为准。
第三条 销售价格。人才公寓剩余房源的销售价格以市政府〔2013〕107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具体以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价格为准。
第四条 销售对象。人才公寓剩余房源继续采取先由国有开发公司销售给企业、再由企业转让给人才的办法进行,购买企业须为我区注册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税收在我区属地征收且2014年度纳税100-200万元(含),可以优惠价申购2套人才公寓;纳税额在200-500万元(含),可以优惠价申购4套人才公寓;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含),可以优惠价申购6套人才公寓;纳税额在1000-2000万元(含),可以优惠价申购8套人才公寓;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可多申购1套人才公寓,最高限20套,纳税额含社保基金,具体由区财政地税局认定。
2.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实到内资3000万元以上或实到外资(或技术出资)300万美元以上,可以优惠价申购2套人才公寓,内资项目每增加2000万元,外资项目每增加200万美元可多申购1套人才公寓,最高限10套,实到内资和外资额分别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认定。
3.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销售程序。企业购买人才公寓剩余房源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政府公布。区财税、经信、商务等专业部门根据第四条规定筛选,列出符合要求的初步企业名单,乡镇、街道、“两区”进行核实后,以一定方式向企业公布。
2.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套数,并填写《人才公寓购房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所在地(指2014年12月企业工商注册地)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乡镇、街道、“两区”统一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格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地税、经信、商务等部门,对照人才公寓购房条件,做好购房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下达《同意申购人才公寓通知书》。
4.缴纳定金。购房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向人才公寓销售单位缴纳申购定金(小套15万元、中套20万元),并签订申购协议书。
5.抽签购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好选房时间和地点,会同乡镇、街道、“两区”通知购房企业凭“申购协议书”等资料公证抽签购房。如企业申购总套数超过人才公寓剩余房源数时,企业实际认购数以最终抽签获得房源数为准。企业应在30日内向人才公寓销售单位办理购房手续,进行缴款、交房。
第六条 产权处分。企业购买人才公寓后应及时办理权证,并在5年内将人才公寓转让给本企业人才,人才公寓的权证办理、转让给人才的具体条件、人才受让后的限制期限、人才公寓转让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事后产权处分等按《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0〕346号)执行。
第七条 余房处理。人才公寓现有剩余房源按上述第五条销售后,多余房源不再作为人才公寓政策性房源销售,即求是家园小区4-13号楼余房及相应配套车位、附房由原销售单位按普通住宅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