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户“打赏”后要求退回“打赏”款项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发生。有的是未成年人“打赏”后父母要求退回,有的是成年人“打赏”后反悔。那么,网络直播“打赏”究竟能不能退?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多宗类似案件,正面回答了上述问题。
有人豪掷45万元后反悔
俞某某是广州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的用户,该公司运营互联网直播平台,阿沙(化名)是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俗称“主播”)。俞某某从2017年2月开始观看阿沙的直播,并陆续向阿沙“打赏”。到2017年4月,俞某某在阿沙的直播间消费共4.9万余元。2017年3月19日,俞某某成为当天“打赏”阿沙礼物最多的人,被阿沙设置为该直播间的频道管理员。次月7日,俞某某与阿沙发生分歧,阿沙取消了俞某某的频道管理员权限,俞某某认为阿沙的行为违背二者形成的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俞某某以广州某公司、阿沙及阿沙所在经纪公司为被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在阿沙直播间进行礼物消费的合同,要求各被告退还各类消费款项共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俞某某与阿沙之间的“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阿沙向俞某某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俞某某不能因其被阿沙撤销频道管理员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且,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俞某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阿沙间成立的赠与合同。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俞某某的全部诉求,判决书现已生效。
“‘打赏’后,用户要求退回‘打赏’款项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经办该案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说。记者昨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发现,这类案件近年来不断出现。在邱某起诉广州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邱某称他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打赏”被告公司旗下女主播共80万余元,其中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单清晰证明的“打赏”金额为45.478246万元。
孩子“打赏”后父母要求返还
家住河南、12岁的小华(化名),因学习需要配有手机,他使用的手机号码由妈妈毛某进行身份证实名登记,使用的微信也由毛某注册。暑假期间,小华猜出妈妈的微信支付密码,擅自将妈妈微信钱包内的钱转账至自己使用的微信中,在直播平台充值后消费,充值金额共10642元。妈妈得知后,向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申请退款遭拒,起诉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虎牙公司返还充值款10642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作为小华的监护人,未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没有对小华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导致小华在持续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成功转移毛某使用的微信钱包内的款项,并在直播平台进行多笔充值消费,小华、毛某对此存在过错。同时,虎牙公司未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账号注册人提供的信息与本人身份的一致性、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以他人身份进行账号注册和大额消费,也存在一定过错。2019年12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终审判决酌情确定虎牙公司向小华返还充值总金额10752.2元的三分之一即3584.1元。
在另一宗类似案件中,家住四川成都的未成年人小吴擅自在虎牙直播APP上注册账号、“打赏”主播。她的父亲知悉后,起诉要求直播平台退钱。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年9月审理后,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虎牙公司应向未成年人吴某赔偿充值总金额47996.6元的三分之一即15998.9元。此外,在广东江门、珠海等地,未成年人瞒着父母观看直播“打赏”后父母起诉要求返还的案件陆续发生。
法官提醒
八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合理“打赏”应获返还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名经办法官介绍,围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构成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打赏”等,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两者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
第二种,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但是,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如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其将表演一段特定舞蹈,则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该法官说。
专家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