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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本行股权质押 河套农商银行涉嫌“互质互贷”套取股金睿凤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10-24 10:26

今年7月份,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河套农商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被罚20万元。更早的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巴彦淖尔银监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河套农商银行磴口支行因“内部控制不到位、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格”,被罚40万元。

其实,早在2012年1月5日,河套农商银行就因“不执行监管意见违规贷款,接受本行股金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被巴彦淖尔银监分局罚款10万元。2015年6月19日又因“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超比例”,被巴彦淖尔银监分局罚款30万元。

无视监管仍然“接受本行股权”质押

被处罚后,本该引以为戒进行整改,而河套农商银行及其所控股的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却无视相关监管规定,仍然接受着本行股权进行质押放贷(如图1)。

图1 接受本行股权质押明细

公开数据显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鸣仁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套农商银行第五、八、十大股东,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间将河套农商银行的股份质押于河套农商银行进行贷款。除2018年登记编号为A1800010148的质押没有披露金额外,河套农商银行接受该三大股东“本行股权”额合计达6400万元。另外,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第二大股东杭锦后旗惠通运输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张爱萍分别于2016年至2018年间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总质押额1100万。

“互质互贷”情况普遍

国家市场监管公开信息显示,河套农商银行作为发起行,分别持有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76%、65.6%、60%、52%的股权,均属于绝对控股。

其前十大股东中,除第一、二大股东外,余下八大股东均在河套农商银行或所控股的银行用河套农商银行股权进行质押贷款(如图2)。据不完全统计,以“互质互贷”形式所披露出来的八笔贷款,质押额达2.65亿,另外两笔质押额没有公示。

图2 主要股东在控股行间相互质押明细

据wind数据查询,河套农商银行十大股东总计出资额为4.16亿,总计占有47.64%的股权。而上述八大股东合计质押贷款额除去三笔没有披露的数据外,合计质押额已达3.29亿,占到十大股东总出资额的79.08%。

中小股东跟风效仿“抽资”

继大股东之后,中小股东纷纷仿效,陆续将股份质押于河套农商银行或其所控股行,以质押贷款的方式抽走入股金额(如图3)。

图3 中小股东在控股行间相互质押明细

自然人股东也不甘落后,纷纷用同样的贷款方式抽走入股金额。令人震惊的是其中有一笔质押贷款出质人是该行原法人习文军,登记日期是2018年12月13日,质押登记号为A1800010447,但具体质押额没有披露。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同时2018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其中一项就是严查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

至于如何看待“变相接受本行股权”和“变相抽资”,有专家学者给出观点:重点看“是否造成银行质押物被悬空。”目前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有三种:(1)控股、参股银行之间相互接受股权进行质押的,最终受益人都是控股方,本质上都是造成银行质押物被悬空。(2)两者没有关联关系,但相互交叉接受股权进行质押的,本质上也是造成银行质押物被悬空。(3)股东在银行贷款时,邀请担保机构为其担保,再用股权在担保公司质押反担保的,风险被转嫁,给信贷资产带来重大风险,本质上也是造成银行质押物被悬空。

针对河套农商银行质押放贷经营情况,《投资者攻略》曾致函致电该行核实情况,询问解决办法,但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对于该行上述问题,以及后续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率等问题,《投资者攻略》将继续关注。(投资者攻略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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