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助贷人士向《投资壹线》表示,“杭州银行是不对外提供个人贷款业务的,只对我们这些渠道放开,以往操作成功案例中,杭州银行的通过率比较高。”
对此,业内人士称,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一是助贷机构为银行提供贷款用户;二是金融科技机构为银行做一些技术服务;三是联合贷款。杭州银行回复《投资壹线》,“本行除与腾讯合作的微粒贷外,未与其他任何助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但双方合作中存在一定监管风险,上述助贷人士称,即使真实贷款用途是炒股,他们与杭州银行进行沟通,贷款也可以办理下来。此前,杭州银行曾多次因为贷款资金入股市、授信资料虚假等被罚。杭州银行告诉《投资壹线》,“为规范客户使用零售贷款资金,我行采用了多种管理办法,切实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在客户进行资金支付时,如交易对手触发资金监控“敏感”(如房地产、基金等)交易控制规则的,则系统无法完成转账交易,直接由系统对违规流向的资金支付进行拦截。”
助贷占据半壁江山
目前助贷机构种类较多,一是各种流量巨头,它们手握巨大的流量和用户;二是一般的贷款超市和网贷机构,因为网贷机构本身有很多用户量;三是资金方;四是金融科技公司。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向《投资壹线》表示,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一是助贷机构为银行提供用户,它们有流量、有用户,然后将贷款用户提供给银行进行贷款;二是金融科技机构为银行做一些技术服务,比如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及催收等;三是联合贷款,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助贷,即银行提供资金,助贷机构用一个担保公司或者其他模式进行保底担保。
此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黄大智表示,对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而言,贷款分很多步骤,比如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催收等各个步骤。即使贷前审查还分资料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检查等,银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外包出去,这个是可以的。
“监管规定主要针对过去一些银行,比如系统中有100万个客户,它把客户数据全部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风险模型进行验证,银行自身没有任何风控管理或者说风险控制的能力或者措施,这就相当于把核心风控能力外包给了第三方机构,这是监管明确不允许的。但是,银行自身有风控模型,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风险模型或者数据来辅助银行进行客户的验证和风险管理,这是允许的”,黄大智进一步解释。
监管一定程度上避免银行成为简单的资金通道,把所有风险和贷后管理交给第三方机构去做。如果银行将核心业务外包,银行的核心风控能力不存在任何意义,它的作用就沦为资金通道,利用牌照优势进行资金套利。
不过,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助贷机构也需要承担一定风险,若客户通过助贷机构在银行成功贷款,后续逾期或违约,银行都会要求助贷机构负责,助贷机构需要偿还违约贷款。
“如果客户有小贷、逾期这些征信记录,我们也可以帮你和银行沟通,只要你的基本条件符合,比如有按揭房,其他都好商量”,上述助贷人士告诉《投资壹线》。
此后,《投资壹线》向杭州银行发送调研函,对方回复称,“本行除与腾讯合作的微粒贷外,未与其他任何助贷机构进行行业合作。本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原则,坚持全流程自主风控,从未将授信审核等核心业务进行外包。”
资金流向成谜
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也令贷款资金流向成迷。
上述助贷人士称,“如果客户的贷款用途是炒股,银行是绝对禁止的,但通过我们和银行沟通,可以把贷款办理下来,我们有渠道。如果贷款用途是炒股,我们可以帮你伪造一些贷款用途,比如购买生活消费品、房子装修等,并且这些资料都是真实的,由于我们有合作,这些只是一个流程而已;如果客户实在不愿意告知贷款用途,我们也可以负责与银行沟通,不需要提供贷款用途。“
近些年,银行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是监管打击的重点领域。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由于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规避监管指标等,被罚款600万元。
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杭州银行也屡屡被罚。2017年12月27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杭州银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虚增存贷款;贷款‘三查’不到位;办理未发生现金转移的存取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罚款140万元。
2017年11月3日,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公布了对杭州银行嘉兴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信贷资金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罚款40万元。
2017年7月28日,深圳银监局公布对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授信业务中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没有及时发现和揭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50万元。
黄大智向《投资壹线》表示,对于特定用途的贷款资金,如消费贷、企业经营贷款等,监管明确禁止流向股市、楼市或买理财等用途。银保监会和各地银保监局都对信贷资金流向发布了相关的政策,若是银行有相应的违规行为,主要是罚款,如中行深圳市分行因“综合性消费贷款资金、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股市等原因”被罚210万,建设银行金华分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信贷资金挪用于股权投资”被罚60万,诸如此类。
“这种情况主要看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是否尽责,如果说有银行未尽到贷款的审查、管理、跟踪等方面的义务,从而导致贷款流向监管禁止领域,那么银行需要担责,否则就不需要”,黄大智解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