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作出调整,由1%下降为0.5%,为我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等3部门近日转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将全区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降费率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
此次降费是我区近年来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次降低,从3%降为2%,即单位为1.5%,个人0.5%。第二、三次降低为阶段性下降,执行期限至2018年底,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单位费率在2016年5月先下降为1%,此次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