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3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9年4月2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
会议由董事长陈寅镐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599号)的意见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等相关情况,公司就交易报告书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并制作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建国、梁流芳、袁少岚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补充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鉴于标的公司原《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截至目前已过6个月的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321号);同时出具了《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322号)。
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建国、梁流芳、袁少岚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323号)。
上述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欣氟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9年4月26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599号)的意见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等相关情况,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制作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补充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鉴于标的公司原《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截至目前已过6个月的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至2018年12月3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321号);同时出具了《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322号)。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