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银行汇票如何兑现,具体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我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
2、企业与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3、企业向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4、企业向银行提出支票兑现保贴申请,我行据此开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5、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6、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承兑汇票到期兑现流程,宜昌商票贴现机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出票人通过背书转让将票据所有权转给票面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再进行贴现,然后可能还要经过一系列转贴现等流转,最终在票面到期日之前,一般在到期日一个星期前,票据的持有人会通过向承兑行发出托收,承兑行接收到持有人发来的票据原件后,一般会在票面到期日当天(如果票面到期日在国家的法定非工作日,则要进行顺延)将票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无条件划付给托收人,这个过程就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的大概流程。
有什么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们自己去银行解付,先要检查一下承兑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糊、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印鉴章加盖错误等问题,如果有的话,应该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证明。
银行汇票的兑现主要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即可兑现。
银行汇票——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一、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在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方式时,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企业向银行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取得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二、银行汇票存款的审查内容
1、审查企业银行汇票存款的设置是否确属企业的业务所需,数额是否适当;
2、审查企业在办理银行汇票存款时是否向银行提交了委托书和申请书,是否取得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并及时入账;
3、审查银行汇票存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多余的或过期的银行汇票存款是否及时转账,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银行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对其后手所持汇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于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怎样的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出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一、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什么
我国《票据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但《票据法》中关于汇票的解析,主要是站在汇票整体角度而言,并没有单独针对银行汇票进行专项规定。故银行汇票的具体规则实际上是源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
按照《票据法》的表述,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者皆为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对于商业汇票而言,基本当事人较易判别;但对于银行汇票而言,基本当事人在教学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关于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比较常见的观点一般有如下几种:
观点1:出票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付款人:代理出票银行支付票款的代理付款人;收款人:票载收款人。
观点2:出票人: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付款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收款人:票载收款人。
观点3: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没有付款人。出票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票据法》中关于汇票付款人的规定适用于商业汇票,不适用于银行汇票。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大家对于银行汇票收款人都能保持一致意见,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上。但本人认为从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而言,以上表述皆有不妥当之处。在这里就谈谈自己浅薄的观点,还请大家斧正。
对于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据此条文,就可以否决观点2中认为出票人是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之表述。
对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据此条文,可以否决观点1中认为出票银行的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之表述。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由此可见,代理付款人只是代付款人支付票款的银行,并非《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汇票基本当事人,只是属于票据关系人。并且从《支付结算办法》关于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可见,银行本票亦有代理付款人,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在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未认定为付款人,同理可以推导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也绝非是《票据法》所指付款人。
在观点1和观点2都被推翻的情况下,观点3是否正确呢?观点3看似有一定道理,并且本人以前长期也持这种观点,但纵观票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表述而言,其实也有不当之处。
《票据法》第十九条中对于汇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于汇票包含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故该定义实际上是适用于银行汇票的。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对于银行汇票的定义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两种表述从本质而言,存在较大的区别,《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表述是一种委托付款证券,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于银行汇票的表述是一种自付证券。二者之间在法理上的这种冲突,已有不少学者在其论著中进行过专题探讨。
如果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把银行汇票认定为自付证券(某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便是如此表述),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二者合二为一,实际上是没有单独的付款人(同银行本票);但如果按《票据法》的规定,把银行汇票认定为委托付款证券,出票人和付款人虽然从形式上来看,都是同一银行,但从法理而言,相当于出票银行委托自己付款,出票人与付款人便缺一不可。
由于《票据法》属于法律,《支付结算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故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因此个人觉得还是应该按照《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表述来进行理解和讲授。
综上,个人认为: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付款人同样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为票载收款人。虽然出票人、付款人皆为同一银行,但由于汇票属于委托付款证券,形式上的同一不能认定为实质上的同一,出票人与付款人在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认定中不可或缺。
二、汇票背书是怎样的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银行汇票结算的具体程序
银行汇票结算的具体程序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签章(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特点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收款单位的一些出纳人员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要对相应的证件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的内容就是收款人或是说背书人在本单位是否经过一定的确立,对于银行汇票在内的票据,付款的日期以及时间或是说金额在填写的过程中是否准确没有错误。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有哪些
一、简单的说,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汇票,银行先从客户账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汇票,客人就可以把汇票直接交予收款人,收款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做托收,收妥入账,汇票可以异地使用,有效期一个月。
本票是客人到开户银行购买,银行先从客户账上扣除款项,然后签发本票,客人就可以把本票直接交予收款人,区别是,本票是见票即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客户提示的本票后需马上入账,然后才通过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清算资金,收回款项,本票只能在同城使用,有效期两个月。
以上是国内的人民币票据的使用,国外的汇票和本票稍微有区别,例如有效期,签发的要求等,但大致相同,从以上对比可见,汇票和本票的区别,简单说就是使用范围(异地/同城),款项解付(收妥入账/见票即付)和有效期(一个月/两个月)。
二、就实务工作来说,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还是比较好区别的,首先名称就不同,其次银行本票的金额都是确定的,不存在退余额的问题,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可以大于实际结算金额,故存在退余额的问题;办理银行本票时,办理的单位要全额把钱打到银行去,而办银行汇票时,一般先收50%定金,然后实际结算时,办理的单位再把余额打到银行账上即可,这也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个区别。
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个人都可以使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签发银行'',''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是指汇票签发银行(即出票人)委托其付款的异地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个月;银行本票的则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后就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1、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性质不同:汇票是一种委托和命令式的票据;本票是承诺式的票据。
3、主债务人不同: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本票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包含交易数不同:汇票包换两笔交易的结算;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
5、承兑等项目不同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在我国,汇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叫银行汇票;另一种是与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叫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有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转帐,有“现金”字样的也可用于支取现金。记名;允许转让;提示付款期是一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所以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大致有:
1,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不特定的.
2,前者是付款人先把钱存入了银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银行就支付多少.后者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钱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银行也会先对收款人足额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偿.
3,承兑期限不同.
而在实际流通过程中,相比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还有以下几个好处:
1、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2、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3、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优势特点,银行承兑汇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近几年,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投资方式也一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
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如下:
1、签发人不同
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企业;而银行汇票的签发人为出票银行
2、安全性不同
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在签发汇票时已经将资金转入银行的内部账户,由代理付款银行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付款给持票人;而商业汇票的资金是到期时从付款人账户划付。所以,银行汇票的安全性高于商业汇票。
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联系有哪些
1、基本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签发汇票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相同,出票人与收款人都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两者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3、持票人的收款方式,从1997年6月1日起,都一致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4、两者都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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