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买了商铺,交房时却发现门面尺寸与预售沙盘模型图的尺寸存在出入,房产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小夏在湖州市区买了一套商铺,一年之后,商铺完工。交房时,小夏却发现商铺的门面与购买时的现场展示图并不一致,玻璃门门面尺寸与预售沙盘尺寸存在出入,实际玻璃门幅低于沙盘效果图,且大门上方窗户处并未使用沙盘模型图纸上的玻璃材质,而是用混凝土浇筑。于是,小夏找到房产公司交涉,房产公司同意待商铺验收通过后再予以修改。但是,直到约定的交房日商铺门面也并没有修改。小夏遂将该房产公司诉至吴兴区法院。
庭审中,房产公司称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可供人通行门幅的尺寸与沙盘模型一致,只是门上面部位由混凝土浇筑,而小夏要求按照沙盘效果图以玻璃装饰。这部分位置用混凝土或者玻璃,仅仅是美观效果,不属于质量问题,也不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不属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的沙盘模型图为要约,而被告房产公司未能在交房期限内交付与其宣传销售沙盘模型高度一致的玻璃门门面,其行为构成瑕疵履行,最后判决房产公司赔偿35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市中心的商铺,且涉案商铺属沿街商铺。购房者在选定商铺位置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沙盘对购房者起到直接感官引导的作用,沙盘模型中商铺玻璃门门面高度系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的重大因素,沙盘模型中玻璃门门面高度即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作为卖方,应当按约履行,交付与沙盘模型门面尺寸相一致的商铺。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