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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对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人员,如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要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
意见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
意见还明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拟录用人员要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此外,还要求建立互联互通、可管可控、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准确查询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