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该案的起因即是旁观者为制止擦挂肇事者离开现场,动手致对方轻伤。
2017年9月底,胡某驾驶其快递三轮车在小区内地下停车场行驶,在拐角处不慎撞到他人电瓶三轮车车尾(车身轻微损伤),并蹭掉了该处墙皮。见胡某准备悄悄离开,陈某上前制止。陈某等人对胡某撞坏他人电瓶车且不愿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示不满,而胡某则认为该电瓶车属于违规停放,自身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经保安王某规劝,双方仍旧意难平。陈某等人气愤之下将胡某车上货物丢到地上,双方进而发生推搡,在陈某踢了胡某后,此事升级为互相殴打。随后,在两名保安的干预下,陈某等人离开,胡某报警。
经鉴定,胡某构成轻伤二级,后陈某等人取得了胡某谅解。被擦挂电瓶车主表示擦挂不严重,也对胡某表示谅解,不要求他赔偿。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等人实施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对陈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陈某供述称,因自己长期在此收废品、拖建渣,担心物管会认为墙壁是自己损坏的,进而让自己承担责任,所以不愿让胡某离开。胡某则称,因为需要送快递不想耽误时间,所以才着急离开,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想法。因两方均不愿退让,最终发生了冲突。
检察官提醒:遇事勿冲动,更不可用暴力解决。如该案,本是一起小小的车辆擦挂事件,陈某等人本可以在擦挂发生时请胡某给被擦挂车主留联系方式或联系物管处理的方式及时解决问题,却在面对冲突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出了伤害他人的举动,不仅没有避免后续麻烦的发生,且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