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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需从五年前说起。
利用“老东家”核心技术非法谋利
五年前,该净化设备公司已经开始研发制造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三名案件当事人李某、唐某、袁某先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李某担任生产厂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英语专业八级的唐某担任外贸经理,负责国际销售;袁某则是一名技术不错的焊工。
2015年,李某、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他们不仅“另立门户”,还挖来袁某等原净化设备公司工作人员,暗中利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废油再生精馏设备。
为打开市场销路,唐某还拉拢当时仍在净化设备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吴某,帮助推销设备。当被发现后,吴某索性“跳槽”到了这家机械制造公司。
2015年下半年,净化设备公司的设备订单突然大幅度减少。11月的一天,张某陪同几位客户参观公司时,一位客户认出了公司宣传栏里的唐某。因为两天前,这批客户到机械制造公司洽谈生意时,接待他们的正是唐某。张某这才恍然大悟,一方面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请来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经过鉴定,净化设备公司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中的17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同机械制造公司同类设备有8项相同,3项实质相同。截至案发时,机械制造公司已接受订单12台,可获得非法利润230余万元。
案情看似并不复杂,可这个“零口供”案件存在着诸多争议点、疑难点:涉案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该商业秘密?……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12月,李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被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受命复查
案发两年多后,该案重现转机。2018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安排刚成立不久的重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协助复查该案。团队组长、全国优秀公诉人李光林担当此案的承办人。
为了从证据上排除获取其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针对李某等人在辩解中所提到的多名提供信息的技术人员,李光林带领团队引导侦查人员先后前往山东、辽宁等省补充侦查,辗转找到关键证人一一询问取证。针对辩护人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提出的质疑,团队通过对全国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176份裁判文书调研分析,明晰了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司法通说。根据这一“通用标准”,足以认定其为商业秘密。
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后,团队还借鉴有关其他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总结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类案“接触”+“相似”+“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一整套证明思路。
辗转多地调查取证,抽丝剥茧细心论证。一个又一个疑点、难点、争议点被团队逐一攻克,一连串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浮现出来,案件定性终于柳暗花明……
2018年9月4日,重庆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指定专业团队负责该案的起诉工作。办案团队经审查认为,李某等三人违反了净化设备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在工作期间获悉的商业秘密,非法制造侵权产品销售牟利230余万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年9月12日,第五分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双方当事人纷纷致谢检察官
案件起诉后,办案团队的“小目标”没有停留在“胜诉”之上,而是千方百计促成和解,尽可能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李光林说,事实上,每一项商业秘密的背后,都隐藏着可观的商业创新利益,也意味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研发成本。
办案期间,为了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李光林多次联系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前往被害单位走访问需。同时,通过电话、见面一直不断尝试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亲属沟通。一开始,李某等人并不觉得自己是在侵权,甚至拒绝沟通。可李光林和同事不厌其烦地释法说理,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
面对一份份扎实有力的证据,他们逐渐认识到了错误,三人一同前往“老东家”登门道歉,表示愿意作出力所能及的赔偿,而净化设备公司也表示了谅解。
2018年12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在庭审现场,李某等三人与另两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同起身,向原告净化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鞠躬道歉,当天就赔付62万余元。净化设备公司当庭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附条件的民事赔偿协议。
“多亏了检察官,事情终于有了了结。”案件宣判后,李光林第一时间收到张某的感谢短信,李某等人也打来电话表示感激。之后,张某还代表净化设备公司为第五分院专门送上了一面印有“专业团队重拳出击,保驾护航民营企业”的锦旗。
2019年初,此案被评为重庆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大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