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仍在发酵。原以为,随着此事上热搜,当地有关部门介入,事件会被迅速平息。可目前看,这是想多了。
据报道,继搬出“三包”规定拒绝换车退车后,涉事4S店西安利之星之后又因假称“已和解”,遭女车主打脸。在当地官方责令“退车退钱”后,4S店方面还称“根据国家三包,你这个车只能换发动机。但是由于我们对您是同情的感情在里面,我们同意给您退款”。而女车主之后还称遭到威胁,拒绝与利之星有任何非官方接触。
之后女车主曝出的“被迫交金融服务费”,更是成为舆论聚焦的新话题点。据其透露,购车时车店工作人员诱导她办理了分期付款,并收取高达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而奔驰公司14日称,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
就某项服务收费,这很正常。但从报道看,这笔金融服务费收得有些不明不白。
根据女车主的说法,她曾表示自己有能力全款购买这辆车,但4S店销售人员却让她做奔驰金融贷款,并表示利息低,“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而在购买金融服务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还有这项收费。
乍看起来,现有法律尚未对金融服务费作出规范,但这并不等于没有法律约束。如果女车主所言属实,其消费者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所谓的汽车金融服务费,就算是正常的收费,起码也得明明白白地摆在台面上,让消费者知晓底数,等到买车顾客都“付完首付款”了,才亮出“开通奔驰金融”、购买“金融服务”的附加条件,这无异于对消费者的“欺瞒”和“绑架”。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这种为消费者限定汽车金融保险提供商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
更为恶劣的是,这样的“汽车金融服务费”,根本体现不了交易公平。奔驰女车主买的是车,并不是“奔驰金融”,把车子与金融强行捆绑在一起,在正常的汽车销售合同里面,又硬塞进去了一个借款合同,而且索取不菲的“金融服务费”,这等于间接增加了购车成本。
或许有人认为,4S店承担了买车人和放贷机构之间中介服务机构的角色,其就此收取服务费,是基于自身民事活动取得报酬。
问题是,在贷款购车业务中,4S店会与银行合作,根据协议银行一般会让出部分利息收入,4S店已经拿到了居间服务费,回头又向消费者索取“金融服务费”,等于吃了银行又吃顾客,的确是稳赚不赔的“生财之道”。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这种“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这笔金融服务费属于暗箱操作,“转至私人账户”,而且“没有发票”,购车合同则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
媒体报道显示,女车主的“悲催”遭遇,并不是“偶遇”。在业界,收取金融服务费属于“公开的秘密”。有报道就提到,“不仅是奔驰,当下几乎所有为消费者提供金融贷款业务的4S店都会收取金融服务费,具体金额不一”,目前市场上的收费标准,一般“是贷款金额的2%左右,但各家4S店有所不同,很多都收到了4%左右,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向消费者收金融服务费涉嫌违法,之前也不乏惩处案例,比如对某汽车销售公司违规收取汽车按揭贷款的金融服务费,合肥市工商局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令人遗憾的是,揆诸金融服务费仍以“隐蔽”的方式,在现实中大行其道,而消费者也深受其害。
有些4S店仍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意见反馈、放款资料准备、公证抵押陪同、后期清收及解押等服务为名,收取金融服务费,这既未获得银行授权同意,也没告知消费者已从银行处获得报酬,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超出与协议约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对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必须纳入监管视线。
损害消费者权益,没有合法的“惯例”。有关部门应顺藤摸瓜,揭开4S店“金融服务费”的盖子,依法作出处理,彻底堵住监管的“漏洞”。若果真能这样,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案,或许也能成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