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谁可以为志愿者开具这个证明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李波指出,首先,《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其次,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如果请当地志愿者协会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那就要看该志愿者此前是否参加了该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是,那么该协会就可以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果不是,该协会就不能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会上,还有记者问:志愿服务记录对志愿者来说非常重要,《办法》在确保志愿者拥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李波回应称,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的直接反映,是志愿者的爱心档案。为了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办法》从7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将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明确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三是规定了志愿者有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利。志愿者可以随时掌握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情况,了解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规定了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修改。
五是明确了信息汇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现汇集,形成更加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六是建立了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民政部门通过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