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颁发,定于2014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正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有常委委员指出的,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修改。新法必将为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发挥重要作用。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一组报道,介绍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背景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编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战略形势和军事斗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持续建设,形成了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系统完善的军事设施体系。
这些军事设施包括各级各类军事指挥中心,侦察情报、导航定位、气象水文和通信保障枢纽,兵力兵器驻屯、训练和作战基地等。它们是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的基本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护佑中华儿女幸福生活的钢铁长城。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军事设施保护。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防领域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满足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
1990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确定与划定,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力推动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措施和管理职责。
2005年7月、2010年7月,结合纪念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15周年、20周年,解放军总参谋部分别在大连、福州组织召开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研讨对策,有力推动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2006年6月、2011年10月,总参谋部分别在武汉、南京组织了全国军事设施保护业务集训,培养了一大批军事设施保护的业务骨干,促进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和经常化开展。
2009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重点明确新形势下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等问题。
经党政军民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军事设施90%依法划定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两区两范围),落实了围界、标识、监控等保护措施,较好地维护了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对于保障军事斗争准备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法规,刑法、国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密法等也对军事设施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形成了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性法规、从部门指导文件到具体措施办法衔接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有效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军地齐抓共管的机制逐步健全。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均成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充实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序的军事设施保护组织体系。北京、天津、辽宁、河北、甘肃、宁夏、新疆等地还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了专项保障经费。各级保护组织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基本形成了军地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项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已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成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军地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地统筹互相支持的局面基本形成。国家有关部委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型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扩大对外开放、矿产资源勘探、对外特种旅游等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各地在制定经济、城市发展规划和安排大型建设项目时,普遍能够与驻军机关沟通协调,积极听取意见。对因建有重要军事设施对地方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地区,中央财务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补贴,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改善了民生条件,保护了地方支持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军队自觉服从大局,在保护军事设施的同时,将一些军事设施迁建、报废、改作民用或军用合用,积极推动地区、口岸、线路等对外开放,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