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军报调查:湖南、山西、陕西等地军事设施仍不时遭破坏)
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保护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安危,事关人民福祉。2014年8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已经生效实施,但军事设施安全问题仍屡有发生。军事设施保护的现状如何,又面临哪些困境?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军事设施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巩固国防将失去基本保障
王进是湖北省当阳市军事设施保护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去年12月的一次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检查,让他至今记忆犹新。
当时,军事设施保护小组在巡查输油管道时,发现该市玉泉村所铺设的部分自来水管,距离某军用输油管道不足1米。“虽然是无心之过,但这一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了军事设施安全。”王进担忧道。
这一担忧,不无道理。在当阳市某空军场站派出所所长黄进三的案头,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仅2015年,该派出所处置输油管道、高压线路损坏事故案件10多起;2016年以来,处理输油管道破坏、非法拍照事件共48起。
数据的背后,是不容乐观的军事设施保护现状。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已于2014年8月生效实施,但军事设施保护的严峻局面却并未得到明显改观。近年来,在湖南、山西、陕西等地,军事设施遭到破坏的事件仍不时发生。
“地域、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领域都面临这一问题。”一位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工作人员细数:某部队营院周围,大型商场、星级酒店、超高写字楼林立,俯瞰营区一览无余;在某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地方一家无线电俱乐部会员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高频雷达、电磁波等肆意辐射……
“军事设施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巩固国防将失去基本保障。特别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许多军事设施建设周期长,一旦遭到破坏,不仅影响到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而且在经济建设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若平时不注重防护,在战时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有关专家对此忧心忡忡。
法治观念淡薄,执法力度偏弱,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需统筹兼顾
前不久,湖南省耒阳市驻军某部反映附近村民在训练场内种植和放牧,导致几处军事设施遭到破坏。“出现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法治观念不强。”耒阳市人武部领导对此深有感触。
虽然《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之后,各地普遍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国防观念淡薄,认为保护军事设施费钱、费人、费力,抓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积极性不高。
还有人认为,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湖南省永州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旅游、矿产、农业、水电、林业等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很多部队周边成为“闹市区”,为军事设施安全带来新情况。
去年12月,在永州市零陵区至双牌县G207国道施工的某建筑公司,不慎将国防光缆挖断,导致正常的军事通信受阻。但施工方却不以为然。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驻军部队只好协调地方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在河北省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办公室主任邱涛看来,目前各地虽然成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武部,领导和成员均由军地相关领导兼任,但由于地方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过多,协调难度大,遇到矛盾和问题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同时,委员会和办公室不是具体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难以有效解决军事设施安全问题。
依法保障军事设施安全,呼唤军地建章立制、齐抓共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正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和解决军事设施安全问题。
山西省军区领导认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军事设施的观念是当务之急。目前,山西省已将《军事设施保护法》纳入国防教育内容,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他们在太原、大同等地城区主干道张贴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标语,并依托当地报纸电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掀起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高潮。
健全完善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是许多地区推动这项工作的着力点。湖北省宜昌市打破了原先军地各管一摊的工作格局,构建由地方党委政府统管、军地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性防范网络,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联合。他们在市一级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乡镇、街道有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行政村有民兵信息员,构建了一套上下衔接、结构优化、职能明确的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
“保护军事设施,还需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湖南省永州军分区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协调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性法规政策,细化军地责任,明确奖惩措施,并将保护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通过对接市委、市政府,完善《永州市军事设施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军事设施保护上的权责;联合市政府依照国家法规,制订出台《加强国防光缆网络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对国防光缆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专家建议,解决好军事设施安全问题,必须要走开军民融合发展之路。地方政府要将军事设施保护纳入地方社会总体规划、纳入党委规划重要议事日程。部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尽量避开经济建设热点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并进行安全评估。对已建的军事设施,要设立齐全的警示标志。
相关链接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并于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2号),重点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重点明确了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报废军事设施等问题。
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