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解释,所谓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指引》还指出,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指引》表示,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指引》对标准化投资品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金融资产减值分别做出规定,明确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其中,标准化投资品细分为八类,分别为: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配股权、存款、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衍生品。
《指引》明确,权益类证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至于未上市权益类证券,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固定收益类证券鼓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满足前文中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条件,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财政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估值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配股权,应按照估值日的未经调整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配股权,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存款类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结构性理财产品可以采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对风险因子进行模拟,然后确定到期收益率。在模拟出标的资产未来价值后,根据合同中收益的分配规则确定在不同情况下可获得的收益。重复以上步骤来生成大量的随机路径并计算出每条路径对应可能收入现金流的折现值,这些现金流折现值的平均值即为该产品在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其他衍生品,根据估值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中银协指出,各会员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目前正在编制中,待完成后择机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